![图片[1]-中学生溺水?血的教训!长葛陈晓峰律师亲历案件警示-陈晓峰律师网](https://www.cxfls.cn/wp-content/uploads/2025/06/360截图20250625201308159.jpg)
小标题:一个永远缺席的暑期返校日
记得三年前那个闷热的暑假午后,我正在长葛市新区盛合丽晶西座的办公室整理卷宗,突然接到一个急促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位声音颤抖的父亲,他的儿子小磊(化名),一位刚满15岁的长葛中学生,在市区东面双洎河一处废弃采沙坑野泳时,再也没能上岸。我和同事立刻赶往事发地点,那里早已围满了人,救援人员还在打捞,孩子的母亲瘫坐在地,哭得撕心裂肺。那个场景,至今想起都令人窒息。小磊永远错过了新学期的开始。
这个悲剧并非孤例。就在去年夏天,长葛某乡镇初中的两名学生结伴去郊外一处积水的鱼塘玩耍,结果双双溺水身亡。孩子们的冒险天性、薄弱的危险意识,加上某些场所缺乏有效的警示与物理隔离,如疏于管理的河道、工地深坑、鱼塘水库等,都为悲剧埋下了伏笔。每一次意外发生,撕碎的都是几个家庭。
![图片[2]-中学生溺水?血的教训!长葛陈晓峰律师亲历案件警示-陈晓峰律师网](https://www.cxfls.cn/wp-content/uploads/2025/06/360截图20250625201357694.jpg)
小标题:溺水之痛,谁之过?责任的法律天平
小磊的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其父母悲痛之余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那处废弃采沙坑深度大、坡度陡、水质浑浊能见度低,且靠近村镇,管理者却长期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更未采取任何围挡等物理隔离措施,存在严重管理疏漏。我们详细调查取证,调取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档案记录,并拍摄了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照片作为关键证据。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虽然小磊自身冒险野泳存在过错,但管理方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无法推卸,判决其对小磊的死亡承担了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于向公众开放或易于进入的区域,包括河道、公园、废弃施工区等。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更强调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4条)。许昌本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仔细衡量监护人是否尽到了教育、提醒、看管的义务,以及场所管理者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如设立警示牌、防护栏、定期巡查等)。
小标题:让悲剧止步,关键在何处?
法律的责任划分是对悲剧发生后的补救,而预防永远重于赔偿。对家长和学校而言:
- 强化教育与警示:务必反复、严肃地向孩子说明野外水域的危险性,特别是禁止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玩耍。长葛各中小学校在每年暑期前进行的防溺水主题班会至关重要。
- 落实有效监护:未成年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请勿让他们独自或在无人看管情况下前往水边。即便是看似很浅的水域,也可能因抽筋、水草缠绕或突然的深度变化酿成意外。
![图片[3]-中学生溺水?血的教训!长葛陈晓峰律师亲历案件警示-陈晓峰律师网](https://www.cxfls.cn/wp-content/uploads/2025/06/微信截图_20250619144402.jpg)
对社会管理者而言:
- 排查隐患点:建议水利、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河道、池塘、水库、废弃矿坑(如双洎河部分河段、各乡镇的积水坑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
- 落实防护措施:在危险区域(如深水区、陡坡、水流湍急处)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语。条件允许下,对紧邻居民区、道路的开放性水域加装牢固的防护栏或围墙。
- 加强巡查管理:尤其在暑期、周末等高危时段,加大对重点水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保护孩子远离溺水伤害,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编织的责任网。一次疏忽,可能就是一生无法弥补的痛。那些逝去的年轻生命,时刻在警醒着我们。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