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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2024年7月1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那么,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的被告人应当如何量刑呢?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多年的陈晓峰律师(15188506266)解答: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如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达到十次,或者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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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然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超过十次且价值总额不满10万元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数额每满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价值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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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数量每增加一辆或者价值总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二至四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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