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部分购货款不翼而飞,李女士状告胖东来!

据大象新闻报道,近日新乡市李女士状告胖东来,因给胖东来打款96万购买“飞天茅台”,后到胖东来超市取货时,却被超市工作人员拒绝。

       原来,该女子是通过胖东来公司的一个大客户魏某,给胖东来公司账户分两次,一共转账96万元,后取货时被拒绝,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有80万货款被魏某拿着支付凭证取走了。胖东来的律师告诉李女士,她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李女士认为,钱是直接打到胖东来公司账户的,公司也知道,该笔货款是用来购买茅台酒的,胖东来公司未经李女士允许,擅自同意魏某取出货款,胖东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1]-因部分购货款不翼而飞,李女士状告胖东来!-陈晓峰律师网

       另据悉,魏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林女士无法联系到魏某。

晓峰说法

法为先,正为向,做有温度的法律人,我们用正义之心,还您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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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陈晓峰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厘清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即,谁是买方(买受人),谁是卖方(出卖人),李女士到底和谁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李女士和胖东来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那么李女士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胖东来公司应当按约定给付李女士货物。如果李女士和魏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李女士在魏某的授意下,向胖东来公司转款96万,则李女士和魏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魏某应当按照约定,自己亲自向李女士交付货物,或者委托胖东来向李女士交付货物。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律师简介:

陈晓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后通过进修学习,于2005年获得全国211重点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目前为郑州财经学院计算机网络工程本科在读。陈晓峰律师先后从事过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和企业管理工作,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案件。执业格言:法为先,正为向,做有温度的法律人,我们用正义之心,还您法律公平!陈晓峰律师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担任长葛市某企业法律顾问、长葛市董村镇村居法律顾问、河南师范大学许昌校友会法学分会副会长等职。如有法律问题,欢迎电话咨询,陈晓峰律师电话:1518850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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