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在校生调皮爱动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也尽职尽责
但意外总是难免
在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起来了解下↓
![图片[1]-民事判例|自甘风险原则不能免除学校安全管理责任!-陈晓峰律师网](https://www.cxfls.cn/wp-content/uploads/2023/11/微信截图_20231123114316.jpg)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基本案情案情显示: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均系某初中三年级学生,系未成年人。2020年9月30日下午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孟某、王某以及另外5名同学自行到学校足球场踢足球,并分两组进行半场对抗赛。17时许,王某在球场前方左角(面向球门)抢得球后,便快速带球向球门前的禁区冲刺,当接近禁区抬脚射门时,位于半场中部(禁区正前方)的孟某向王某跑去,从其右后侧进行干扰,试图让王某射门的球改变方向,结果二人的身体发生碰撞失去平衡后,均向后仰摔在地上,王某的上半身压在孟某1的双腿上。王某起身后,大家才发现孟某腿部受伤,随即通知班主任和校医,然后拨打急救中心电话,救护车赶到后立即将孟某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诊断结果为“右侧股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21天出院,医疗费共计38019.16元。2021年3月,孟某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营养时限、护理时限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结论为:1、伤残等级为十级;2、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3、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12000元。事后,孟某父母在与学校、王某的父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孟某在与包括被告王某在内的同学踢足球过程中受伤致残是事实。因没有任何人邀约或者组织,故其参加踢足球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涉案事故发生当天,孟某与王某各分在一队进行自由对抗踢球,即便不是正式场合的正规比赛,仍具有对抗的性质。二人在拼抢足球时身体发生碰撞摔倒,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监控视频的内容来看,王某并没有带球主动去碰撞孟某,反而是孟某主动从右后侧拦截王某带球和射门。虽然孟某系未成年人(年仅15岁),但作为一名爱好踢足球的运动员,完全知晓足球场上的对抗性和球员随时受伤的可能性。孟某自己身材矮小、体单力薄,为了抢断身材魁梧、带球速度快的王某脚下足球主动碰撞王某,应当预见碰撞可能发生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学校作为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在学生中负有宣传、教育注意日常安全的义务,特别是提示学生参加体育竞技活动要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从学校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虽然拟定了安全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但缺少具体落实的措施,既未在运动场显著位置张贴温馨提示标语或者悬挂警示标牌,也没有安排体育老师指导或者引导学生开展校内课外活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依法应当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孟某对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且有悖于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孟某对被告学校的诉请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该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原告孟某和被告学校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结合事故现场视频和一审法院分别在孟某、王某的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二人所作询问笔录并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王某事发当时的带球踢球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无证据表明作为同为竞技场踢球的同龄学生王某对造成孟某的骨折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孟某上诉主张王某对此承担40%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亦有悖于民法典第1176条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学校应当建立相应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有义务在力所能及范围内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校方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内对于学生人身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不可以豁免,需承担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从学校提交的作息时间表来看,案涉事故发生时下午尚未放学的课外活动、社团活动时间,无证据证明有相关老师在场巡视巡查提供必要指导,学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校方在学生从事课间活动时履行了安全管理或提示注意义务,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事故发生背景、过程、致害原因力及其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凯里学院附中承担20%责任,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孟某与上诉人学校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予驳回,维持原判。案例点评
什么样的情形下不能适用自甘风险?
一、工伤事故领域。随着劳动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当劳动者明知作业中可能存在风险却依旧参加而遭受损害的,不适用自甘风险。
二、交通事故领域。受害人明知行为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事故的,因乘坐机动车行为不是“文体活动”,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
三、活动组织者的责任承担。活动组织者,是指活动的发起者、指导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该条款将活动组织者排除在自甘风险适用主体之外。所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义务的活动组织者,不适用自甘风险。
来源|说案言法、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 联系删除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