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盗窃价值五万多元物品,陈晓峰律师参与辩护,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价值5万多元物品,也不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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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10月5日,家住长葛市石象乡的犯罪嫌疑人苗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先后十四次窜至长葛市长兴路西段极兔快递院内仓库,将被害人刘某某所在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700公斤废铁、多个磨具模头和定型模,以及17个电机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被盗物品总价值50445元。犯罪嫌疑人苗某某将所盗窃到的物品销赃到某废品收购站,获利17380元。

办案经过:

2023年11月27日,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峰接受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以后,首先查阅了案件相关资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罪名有了比较清晰的认知。根据核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辩护人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仅仅16岁,属于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于是,辩护人向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苗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2023年12月11日,长葛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陈晓峰的辩护意见,作出长检未附不诉(2023)9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苗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6月11日。​

律师价值:

犯罪嫌疑人盗窃价值50445元的物品,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个结果既彰显了刑法的威严,又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的关爱,因此辩护律师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建议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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