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祖枝与秦继明系夫妻关系,秦继明因患病常年卧床,刘祖枝负责照顾,一日,因刘祖枝不满秦继明病痛叫喊,两人发生争吵,后刘祖枝拿出一瓶存放的农药敌敌畏递给秦继明,并用言语刺激:该死的相,你不是想死吗,喝了吧,喝了就能死。后秦继明服毒身亡。
本案当中,刘祖枝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将农药提供给秦继明,第二个阶段,秦继明喝下农药后刘祖枝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如果帮助者没有意识到他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其所提供的帮助与自杀后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已经意识到他人有强烈的自杀倾向而提供帮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认定帮助行为与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
第二个阶段,刘祖枝有救助义务,当时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首先,刘祖枝有救助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其次,刘祖枝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秦继明是自己服毒自杀的,不宜定性为自杀,刘祖枝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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