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1]-他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产生分歧,他由爱生恨,挥刀砍向昔日恋人,花季少女命丧刀下,冲动是恶魔,点击查看冲动的代价!-陈晓峰律师网](https://www.cxfls.cn/wp-content/uploads/2023/10/2023100314022430.jpg)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律师点评】
青春是美好的,同学时光是难忘的,本案中王某某和赵某某本是大学同学,通过长时间的接触,两人由同学关系发展到恋爱关系。我们都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然而事与愿违,毕业后二人先后参加工作,工作后,二人之间思想和性格慢慢产生分歧,再加上家庭的反对,二人的关系面临分手。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某万念俱灰,由爱生恨,挥刀砍向赵某某,最终赵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是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所以,奉劝年轻人做事不要冲动,凡是三思而后行,任何违反法律伤害他人的行为,最终都会伤及自身,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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