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标准?
判断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基于出卖的主观故意,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其中一种行为为标准,而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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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多年的陈晓峰律师【15188506266】解答:
二、如何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涉外犯罪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该罪的犯罪对象妇女、儿童既包括本国的妇女、儿童,也包括外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目前,拐卖外国妇女、儿童的案件呈上升的趋势,应进一步加大对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强双边或者多边”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救助工作。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及时请求或者提供各项司法协助,有效遏制跨国、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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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认定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三人以上”?
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参与拐卖的人数(包括本数在内)。”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中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既包括在一次犯罪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也包括多次进行拐卖活动,累计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对于拐卖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则不应以整个犯罪集团拐卖的人数当作该犯罪分子拐卖的人数,而应以其直接参与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数作为处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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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节?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和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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