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强迫劳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一、强迫劳动罪的犯罪形态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强迫劳动是一种赤裸裸的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它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把劳动者当作”奴隶”,强迫、奴役他们长时间从事高强度劳动,不仅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还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近些年来,一些在黑砖窑、黑煤窑和企业里发生的骇人听闻的强迫劳动事件再一次引起了全社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状况的关注。

图片[1]-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强迫劳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陈晓峰律师网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多年的陈晓峰律师【15188506266】解答:

按照《刑法》原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入罪门槛,删除了”情节严重”的规定,因而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但并非只要具有强迫劳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综合全案考虑,如果认定强迫劳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可以不入罪。

图片[2]-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强迫劳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陈晓峰律师网

二、在强迫劳动过程中,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杀害或伤害劳动者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因强迫他人劳动构成强迫劳动罪,在实施强迫他人劳动的过程中,又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如何理解强迫劳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长时间强迫他人劳动,强迫多人无偿劳动,多次强迫他人劳动,强迫未成年人、智障人员劳动,劳动环境十分危险,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强迫职工劳动经责令改正仍继续强迫职工劳动,因强迫劳动给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图片[3]-桐柏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如何理解强迫劳动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陈晓峰律师网

四、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如何处罚?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强迫劳动场所招募、接送、转运人员的组织和个人。他们用暴力威胁、诱骗等手段为强迫劳动场所招募、接送人员,自己从中牟利。他们向强迫劳动场所每招募、运送一名工人,就可以从雇主那里拿到几百元、上千元不等的被称为”人头费””介绍费””招募费”或者”运送费”的酬劳,虽然这些人并不参与在场所里发生的强迫他人劳动犯罪,但正是由于这些人的招募、接送行为,使源源不断的劳动者落入被强迫劳动的悲惨境地,法律应当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2 分享
陈晓峰律师的头像-陈晓峰律师网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快捷回复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