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管理与维护缺陷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管理与维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2020年9月29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9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了濮阳县公路管理局的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结果是,判决濮阳县公路管理局赔偿鲍沛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6243.93元。至此,鲍沛雨维权成功,索要赔偿的诉求终于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图片[1]-因道路管理与维护缺陷导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管理与维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晓峰律师网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2018年8月16日00时20分,鲍沛雨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清渠21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岔口处,由于车辆失控撞到了花池上,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鲍沛雨一审诉称事故路口未设置能够引起行人、车辆注意的警示标志,即鲍沛雨认为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事故发生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属于事故路段设计存缺陷,故鲍沛雨应当向该路段的设计、建设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鲍沛雨庭审中的陈述,其认为鲍沛雨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和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鲍沛雨基于该理由要求该路段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较为适宜。根据金河豫信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事故路段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濮阳县公路局对涉案路段已经自2018年11月开始进行养护,事故发生时,濮阳县公路局为事发路段的管理维护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事故发生路段为岔路口,系危险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用以警示行人及车辆减速等,但根据鲍沛雨提供的事发路段的照片显示,该地点未设置任何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在事故发生时为熄灭状态。濮阳县公路局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故应对鲍沛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事故证明记载,本次事故系鲍沛雨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失控撞到了花池上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鲍沛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濮阳市市公路局对该事发路段没有养护管理责任,故鲍沛雨诉求濮阳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金河豫信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已完工并交付使用,鲍沛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路段设计存在缺陷,故其要求金河豫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根据鲍沛雨及濮阳县公路局的过错程度,酌定由鲍沛雨自身承担70%责任,濮阳县公路局承担30%责任。

写在最后

明天一早,我和刘律师将去郑州管城区法院开庭。之所以写上面这个案例,是因为,明天的案件,和上面的案例相似,今天,我把同案、类案放在这里,希望明天开庭的案件,也可以为受害者讨一个公道,争取到应得的赔偿。

声明:文中引用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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