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抚养,另一方除了正常的抚养费,还需要支付高额的教育培训费吗?

原来离婚的时候,达成协议“抚养费”一人一半,怎么现在连培训费也要我承担……,韦彩芳(化名)想不通,女儿报名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花费培训费4万余元,前夫让她承担2万元培训费,她认为不应当自己支付,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17日,韦彩芳(化名)与张涛(化名)经东兰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张琳、张丽、张茂(均为化名)随张涛生活,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韦彩芳每月支付每个孩子生活费400元;3个孩子成长过程中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张琳是高中艺术类学生,为提高成绩考上心仪的大学,2022年9月张琳参加了艺术类教育培训,张涛先行支付培训费4万余元。此后,张琳要求韦彩芳支付一半的培训费,被拒绝。2023年2月21日,张琳、张丽、张茂向东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韦彩芳支付张琳培训费2万余元,以及张茂的医药费369.12元。在执行过程中,韦彩芳认为“培训费过高,且培训费不属于九年义务教育费用或高中教育范围内的合理费用,所支出培训费未取得本人同意”,仅同意支付张茂的医药费369.12元及张琳的培训费2000元,并就支付培训费问题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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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东兰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韦彩芳与张涛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对子女张琳、张丽、张茂的抚养方式以及抚养费用支付内容已作出十分明确的约定,人民法院亦以民事调解书认定了双方协议内容,故3名子女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子女学习、升学有益的教育支出,均应视为教育费的范畴,张琳作为高中艺术类学生,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其参加艺术类教育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可认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韦彩芳虽然对教育培训费存在合理性怀疑,但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东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韦彩芳的异议请求。韦彩芳不服该裁定,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韦彩芳的复议申请,维持东兰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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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韦彩芳作为张琳的母亲,不能因为离婚而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张琳尚在高中就读,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虽然韦彩芳认为女儿张琳参加培训花费过高,但是参加教育培训对张琳学习是有益的,所支出的培训费属于教育费范畴,应予支付。同时,韦彩芳对支出培训费的合理性提出怀疑,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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