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人注意!陈晓峰律师解读:自首不等于免刑责,这些情况仍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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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自首就能免罚?原来这些情况即使自首也要判刑! 陈晓峰律师通过真实案件剖析自首的“免死金牌”误区,揭秘法律如何认定自首情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中自首的结局竟截然不同!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自保”?


文章正文

一、自首是“免罚金牌”?我的当事人曾深信不疑

去年,一位长葛的年轻企业家因涉嫌挪用资金被立案。他听朋友说“只要自首就能缓刑”,于是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款项。然而,法院最终判处实刑。他崩溃地问我:“律师,为什么我自首了还是坐牢?”这并非个例。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刑法》第六十七条的“可以减轻处罚”等于“必然免罚”,却忽略了“可以”二字的裁量空间——自首是“机会”,而非“保证”。我曾代理的许昌某职务侵占案中,当事人虽自首但因赃款挥霍殆尽,未退赔损失,法院仍从严量刑。法律的天平始终倾斜于“社会危害性”与“悔罪表现”的实质平衡。

二、暴力犯罪中自首:救不了“必死局”

2019年,我亲办的长葛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嫌疑人王某酒后持刀伤人后自首。家属坚信“自首必轻判”,但被害人当场死亡、手段残忍、累犯前科,三重因素叠加下,法院虽认定自首情节,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法》对暴力犯罪有明确底线: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自首仅能“从轻”而非“减轻”。我曾向检察院提交的类案报告显示:在故意杀人、抢劫致人死亡等案件中,自首“免死”的成功率不足15%。正义的尺度从不为恶性犯罪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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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的自首:退赃比投案更关键

经济犯罪的自首能否免罚?答案藏在“退赃”二字里。某长葛服装厂老板虚开增值税发票,涉案金额300万。我建议其自首的同时抵押房产全额补税。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济犯罪中,自首+退赃=“黄金组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轻微且悔罪表现充分的,可适用不起诉。但若像前述挪用资金案中当事人“投案不退钱”,自首反而可能成为检察官眼中“避重就轻”的算计。法律奖励真诚悔改,而非技术性投机。

四、自首认定存陷阱:这四种情况等于“白投案”

自首的法定条件严苛到容易被忽略:

  1. “自动投案”需彻底性:若在警方布控后被迫现身,不算自首;
  2. “如实供述”需完整性:隐瞒主要犯罪事实(如贩毒中的上家信息),自首无效;
  3. 翻供即撤销:庭审中否认此前的有罪供述,自首情节将被撤回;
  4. 共同犯罪需供述同伙:仅交代自身行为而包庇他人,不认定自首。
    去年某长葛传销案中,主犯虽主动投案却隐瞒下线人员规模,法院最终否决其自首情节。法律不包容侥幸,自首是“全盘托付”的艺术

五、律师建议:三步走对自首“不留遗憾”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我建议涉嫌犯罪者行动前务必做到:
第一,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自首必要性。例如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自首可能直接免诉;但涉黑案件自首反而可能暴露组织架构。
第二,准备书面自首材料并同步录音。明确记录“主动投案时间”“供述内容”,避免办案人员记录疏漏导致情节认定争议。
第三,退赃、赔偿需在律师见证下完成。转账凭证需注明“退赔款”,口头承诺不被法庭认可。
一起成功的自首,是法律技术、证据固定与心理博弈的结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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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辜负清醒的悔悟,但从不宽恕虚伪的表演。 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刑事风险,务必厘清“自首”背后的生存逻辑。
(文末关键词:陈晓峰律师,咨询电话:1518850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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