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增加这十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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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最新的监察法,公安机关将新增十项权力,全力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办案。

1协助搜查

《监察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协助技术调查

《监察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3协助通缉

《监察法》第32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4协助限制出境

《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5移送、协助调查

《监察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6协助执行监察措施

《监察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7协助看护勤务

《监察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协助上网追逃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59条第1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需要提请公安部对在逃人员发布公安部通缉令的,应当先提请公安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如情况紧急,可以向公安部同时出具《通缉决定书》和《提请采取网上追逃措施函》。

9协助国际追逃追赃

《监察法》第5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开展引渡、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执法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

10协助涉案财物处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在涉案财物处理中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的通知》第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违法取得且已经办理登记或者具备法定登记条件的机动车作出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处理决定后,在执行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决定过程中需要办理机动车注册、转移等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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